為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利益,金管會再修法規範。金管會保險局表示,為了確保市場的自由與公平競爭,已修法規定,壽險業、產險業的費率必須反映各項成本及合理利潤,不得以不合理的定價招攬或承作保險業務,而且若是被發現保險商品有殺價競爭情節的話,最嚴重會被禁止銷售。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防保險業殺價-金管會修法-215005922--finance.html

保險局表示,針對保單費率的訂定雖然也有檢核機制,但沒有納入法規,因此無法有罰則,但此次修改「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後,明訂保費必須反應各項成本及合理利潤,日後若再發現有殺價競爭的情形,最重可退回不予審查或命保險業者停止銷售。

防保險業殺價 金管會修法



在產險業費率訂定此次明確規定要符合特定參考費率範圍方面有五大項,第一是設定給付項目及蒐集費率釐訂之參考資料,並確認其與費率釐訂具關連性,且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並應反映各項成本及合理利潤,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承作保險業務。第二是要確定風險計價基礎,第三是確定費率計算方法,第四是再保險評估,最後是要有風險控管機制。

除嚴防殺價競爭,金管會也同時作了一些鬆綁,將核准制的保單審核時程大幅縮短,加快審核速度。

另外,金管會指出,為了鼓勵保險商品創新,落實差異化管理的精神,這次對於優良的保險公司也有放寬獎勵措施,包括最近一年資本適足率(RBC)達250%以上、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罰鍰累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或因違反保險商品送審規範受主管機關處分的保險公司,在申請新型態商品的頻率可從一年一次增加到一年二次,且可採事後備查方式,即不必事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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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魏喬怡╱台北報導】

內容來自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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