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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1.本公司104年5月26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103年度盈餘分配案,配發現金股利計新台幣116,828,000元。依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有股數,每股配發現金1元。2.前述現金股利經本公司104年6月11日董事會決議,除息基準日訂為104年7月5日,依公司法規定並自104年7月1日起至7月5日止,停止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手續者,請於104年6月30日16時00分前親臨或郵寄(郵寄過戶者,以郵戳日期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號3樓)辦理過戶。3.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將依該公司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4.本次現金股利預訂於104年7月30日發放,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股利金額新台幣50元(含)以下且無匯款帳號者,僅郵寄通知書,請股東逕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領取。股東如未辦理變更或撤銷銀行帳號登記以致退匯,需自行負擔退匯改寄支票之郵資費用。5.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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